1、截至2004年6月29日时,未签署公约但希望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可通过加入方式这样做,这是一种相当于批准的一步法。
2、如执行请求可能违背被请求缔约方的现行域内法或与适用于该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相悖,则可拒绝执行协助请求。
3、第一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
4、本文尤其研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加强其可操作性。
5、若因保证人的过错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将丧失预期的担保,保证人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皆不相同。
6、因此,对于要在整个会议期间作为正式缔约国参加的一会员国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在2005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交存文书。
7、司法实践中对无效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认识极不统一,有的甚至把它混同于有效的保证责任。
8、我们认为,NPT缔约国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同时,相关的条约义务也须遵守。
9、缔约国承认的权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10、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