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
4、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5、合营企业双方共同进行某项工作的正式协议.
6、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793”(字母N缺损,应为编号)和“合营造尺”四字,碑身两侧清晰篆刻着“实测北京水平”和“京都市政公所”字样。
8、就在“李大同”关闭前后,公私合营已经在悄然进行。
9、解放初期,张景福故去,1954年“福盛炉院”与15家同行联合组成“利民铁工厂”,1955年底公私合营,1958年并入国营通用机械厂。
10、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