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狠狠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2、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惩、处决,这是他们的必然下场。
3、和解之後不是免除刑事責任或罰不當罪,只是把最嚴厲程度降低到次嚴厲程度,由死刑立即執行改為這用死緩或無期徒刑。
4、捉贼要赃,这是处理刑事案件中盗窃案的重要一点。亦作“捉贼捉赃”。
5、州地方检察官被任命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州政府进行公诉.
6、儿童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特殊的诉讼参与人。
7、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独立刑事审判程序。
8、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摄下,科学地构建侦查阶段的和解撤案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符合诉讼效率价值的合理诉求。
9、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